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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商标注册有什么好处?

作者:唐山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12 08:55:25

唐山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者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的注册商标才能受法律保护。唐山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标准。不同登记原则的选择是平衡法律确定性与法律公正关系的结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唐山商标注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但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除外。申请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有两种方式:由国家承认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内容包括: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国际注册申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注册申请、注册商标变更和续展申请,商标转让登记异议申请书、争议、复审答辩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登记申请书、其他商标登记事项的处理。所需信息:

一、以企业名义申请登记,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并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公章;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提供商标的文字或图案,需要保护颜色的,提供颜案;

四、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填写需要登记的商品/服务,参照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商标注册国际货物和服务分类》(Nice分类)第九版及类似货物和服务分类表;商标专用权不能自然产生,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取得。

2000年,国家商标局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工商局与商标代理人完全脱钩,不得参与商标代理事务。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专业、完全开放的商标代理市场。即便如此,许多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仍犹豫不决:是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还是通过代理机构申请?基于对代理优势认识不足的事实,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以供企业或自然人参考。首先,商标注册申请既高效又省时。商标注册申请是一项专业工作。由于国家商标局人力有限,现场无法为每个申请人提供详细的咨询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往往需要了解一段时间的商标注册过程和注意事项,这大大降低了效率。委托附近的商标代理机构是不一样的。他们不仅提供耐心、细致、全面的咨询服务,而且快速、准确地制作各类申请文件,既节省了您的时间,又省去了您奔波、拼搏的艰辛。

第二,[ENDIF]注册批准率高,商标注册保护策略合理完善。由于申请人不具备专业的商标知识,因此放弃在商标注册中的任何遗漏。

注册核准率的下降不仅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而且失去了商标注册的机会。而且,没有商标代理人的帮助,企业往往无法制定完善的商标战略,即使注册成功,也无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商标代理机构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注册程序。它们不仅可以帮助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前对查询结果进行判断,以保证较高的注册核准率,还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的商标保护策略,打造企业的金字招牌。

第三,在申请注册后拥有全方位的专业咨询和服务。

很多人错误地认为,申请文件的制作和邮寄是商标代理的全部工作。其实,这只是商标注册过程和商标代理工作的出发点。商标注册过程复杂,注册周期长。在整个注册申请期间,商标代理机构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的进展情况。初审公告后对申请人的商标有争议的,代理机构还将帮助申请人收集充分证据,进行有力的抗辩。注册成功后,代理机构将及时、安全地将《商标注册证》交给申请人。当然,如果商标到期后需要续展或者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发生变化,中介机构的及时提醒和帮助会让申请人感觉更舒服。

第四,省钱。委托代理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代理费,但实际上是最经济的方式。申请人将去参加一次特别旅行。差旅费和住宿费至少是一项基本费用。由于申请人没有商标专长,因此不可避免地在注册的各个方面花费“不公平的钱”。如果商标注册申请因为一点疏漏而被驳回,那就好比“失去妻子,失去军队”。

国家商标局鼓励企业或者个人代表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时,必须到商标局至少两三次(提交一次,领取一次注册证,如需提前查询或补办,号码较多),并需办理公章、介绍信、身份证等手续,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填写申请表、种类、缴纳费用等,除缴纳申请费等费用外,还要缴纳交通、住宿、旅游等诸多费用,由于商标注册时间需要两三年,由于地址的变化,申请人经常收到商标局寄来的各种文件,给商标注册和取得商标注册证带来了很多麻烦。更重要的是,由于申请人不了解商标专业知识,完成的申请往往会被退回或不予受理,并且由于不了解商标复审规则,因此将无法注册的商标作为申请对象(根据相关信息统计,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对该商标进行注册,驳回率高达40%,而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只需支付代理费,既省时省力,又能获得耐心细致的专业咨询服务,降低注册风险。

对由于颜色的运用搭配出的特殊图形,往往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就指定颜色注册。其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这种颜色搭配,会造成视觉上的近似,从而以颜色的指定,确定专用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达到了注册的目的。但应当注意的是,有些颜色是不能受到专用权保护的。比如薄荷糖通常用绿色作底衬;草莓味食品用粉色或粉红色作底衬;商名名称,尤其是酒名称,多用烫金色彩作装饰等等。指定颜色后,在注册与使用过程中,颜色的运用会受到诸多限制,值得谨慎考虑。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什么是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后如何处理? 企业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有商标公告期。如何理解商标异议,提出商标异议后该怎么办商标法相关规定?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以后,商标进入公告期后,这枚商标的所有信息就会被公告给所有人,各商标企业人可以根自己的商标进行对比,如果出现商标近似,可以提供有力证据,驳回此商标的注册。

提出商标异议后需要提供申请,准备相应的证明资料,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给出相应的结果。商标异议案例解析?异议人某汽车公司在先享有“多力夫”商号权利,是“多力夫”的在先权利人。突然发现与异议人在同一地区的自然人在第37类上抢注册并公告于2017年05月06日的第20347089号“多力夫”商标。

事实与理由:1.异议人企业设立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时间,异议人对”多力夫”享有在先权利,是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均在广东省汕头市区内,按照商号权利保护的范围,被异议人在后申请与异议人在先商号完全相同的被异议商标”多力夫”,侵害了异议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该不予核准注册。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在同一地区,其有便利的条件了解异议人是“多力夫”的在先权利人,虽然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不存在代理或者合同合作关系,但是鉴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 在同一市区的密切关系,构成了“因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形,异议人对“多力夫”的在先商号权利和商业标识权利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调整范畴,因此认为被异议人抢注“多力夫”商标违反了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多力夫”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示,为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制止打‘擦边球’行为和搭‘便风车’行为,依法应该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依法应该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裁定结果:商标局对我司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予以采信及支持,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对异议人及其商标或商号应有所知晓,被异议商标“多力夫”与异议人商标或商标“多力夫”文字组合相同,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将其申请注册于“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先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0347089号“多力夫”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不予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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