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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

作者:唐山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08:25:44

唐山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

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今天小编给大家谈谈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规定确立了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只给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决定了申请日成为商标确权的法律依据。但申请在先原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商标法》第15条规定,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按照申请在先原则予以受理,而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另外,申请在先原则并不绝对排斥使用在先原则,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个未经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就要给使用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或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商标,但又在同一日使用或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办理。

(2)一申请书一件商标原则该原则是指在一份注册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件商标,如果同一申请人要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必须分别提出申请。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商标法》第20条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即如果一个申请人希望将同一个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上,由于不同的商品分类不同,所以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注册申请,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自己决定,而不受商标主管机关的约束。商标主管机关也只能就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依法进行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不能主动给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申请日本专利主要有三个途径,分别为:《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以及直接向日本特许厅(简称JPO)提交专利申请。

1、《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

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可以向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国际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然后,自国际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JPO提出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通过PCT途径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必须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提交进入国家阶段的声明、即国内书面以及交纳相应的费用。

2、《巴黎公约》途径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日本专利,是指申请人首次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或者6个月(外观设计)内向JPO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

3、直接向JPO递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向JPO递交专利申请,但需注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海外申请专利时需要事先在中国进行保密审查。否则此专利申请对应的中国专利申请将不授予专利权(《特许法》第20条)。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申请公布后,与该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答复OA时陈述的一件等都可以通过日本专利局的电子档案库获得。

在美国商标注册是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比如在美国商标注册的商标构成要素有哪些呢?在美国,可在副簿注册的商标除了文字、名称、符号、图形等,还可以注册产品外形、包装、颜色,声音、标语、短语、姓氏、地理名称、数字等能够识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那么不可以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有什么?

1.不道德的、具有欺骗性质的或者诽谤性质的商标;

2.由美国或者其任何州、市的旗帜或者徽记、外国的旗帜、徽记或者其模仿物构成的商标;

3.红十字标志极其符号、徽记的模仿物或者其组合;

4.联合国的徽记或者其模仿物;

5.当商标在申请人商品上进行使用时,仅仅是描述或者欺骗性错误描述商品或主要为地理描述或者欺骗的、错误的、地理描述的商标;

6.仅为姓氏的商标;

7.未经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其名字、肖像或签字作为商标;或在总统夫人在世时,未经其书面同意,使用美国已故总统的名字、签字或肖像作为商标;

8.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已注册的商标或者与其他人在美国在先使用而未放弃的商标、商号类似的,并且当使用在申请人的商品上时,很可能造成混淆、欺骗或误解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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