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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商标注册重点内容

作者:唐山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4 08:39:42

为适应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趋势,按照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依靠技术、依靠改革、依靠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继续深化唐山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至2020年,基本建成优质便捷高效的商标注册体系,达到世界第一梯队的领先水平;商标申请渠道多样,商标注册程序简化,商标规费结构合理,商标注册和管理全面信息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布局合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缩短至4个月以内。以下内容为商标注册重点任务分享:

商标注册重点内容:

(一)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

(二)完善审查机制,增强审查力量

(三)简化申请程序,提升服务水平

(四)合理调整规费,减轻企业负担

(五)强化技术支撑,提升智能水平

(六)压缩纸质档案存量,实现良性循环

(七)推动法律修改,夯实改革基础

注册商标赶早不赶巧,这是一句非常有哲理的话,希望小编以下介绍可以提高你们这方面的意识。随着人们对产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注册商标,据统计,我国每天申请的商标数量越来越大,所以商标申请难度也越来越大,老生常谈,唐山商标注册一定要趁早,确定好商标名称之后一定要尽快申请,尽可能掌握在先权,免得出现撞车事故,得不偿失。

在当前我国“注册在先”的原则下,谁能早一天提交,谁就可以把握更大的主动权。如果想要避免资金和时间上的浪费,那么先期的事前检索必不可少,但是是否进行提交,这一抉择也是重中之重。如果一时不在意耽误几个工作日,因为盲查期的原因,检索结果不会有很大的差别,但是背后隐藏的风险却在一点一点增加。注册商标赶早不赶巧,你们一定要记住哦!

第一步:一个新申请注册的商标,先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确定要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后,就可以在相应类别上开始查询,查询的目的是确定所要注册的商标在相同的类别和类似群中,有无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代理机构内部商标查询系统,可查到半年以前已经拿到注册证的在先商标,可保证80%的准确率;另外有大约20%无法查询到的,包括一个月的盲查期中申请的和处于异议状态的商标,还有国外商标通过领土延伸刚刚进入中国的商标。

第二步:如查询无在先,则进入下一步,在确定客户想注册的商品和类别后,即与客户签定《国内商标申请委托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客户各保留一份),由客户在《商标代理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应证件(以企业名义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供商标图案样品,同时汇款或交纳现金。

第三步:在取得以上资料后,由公司负责打印出〈唐山商标注册申请表〉和〈报送商标注册清单〉,连同商标图案、〈商标代理委托书〉、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一起递交给商标局。商标局收文,再报送清单上加盖“商标局书件收讫章”和收文时间收文者姓名后,将一份报送清单退回公司留底,以做日后对帐核实之用。此清单也可给客户复印件,以作为商标已受到申请材料的证明。(注意:现在商标局不受理非代理机构的邮寄申请)

第四步:报送之后半个月左右,如顺利通过形式审查(即审查申报手续是否齐全),公司即可收到盖有商标局大印的〈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上面印有申请编号,原件由公司寄送客户,公司保留复印件。如申报手续不全,会收到〈补正通知书〉;则补正后递交补正材料;如申报文件不齐,会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的快慢与所报类别和同时期商标局的受理量有关。

第五步:受理通知书下发后,报送的商标即进入为期一年的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内容为是否违反商标法中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商标相似或相同。未通过审查的商标,公司会收到〈驳回通知书〉。

第六步:审查通过后的商标进入三个月的公告期,商标刊登在商标局的〈商标公告〉上,也可以在商标局网站上查到电子版的〈商标公告〉。

公告期也可以叫做异议期,因为任何人或企业都可以在这三个月中,提出不该让此商标注册的异议。如无人提出异议,则公司会收到〈商标注册证〉,在由公司通知客户来领取。一旦有异议提出,整个异议过程会持续2-3年,如通过异议,则会拿到〈商标注册证〉。否则,会被撤消商标注册。如对异议结果不服,客户可委托代理机构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时间大概持续2-3年,如对商评委裁定结果不服,则可向法院提出起诉。(如客户委托我公司代理异议、异议答辩和复审,另收异议或复审规费和代理费)。注意:根据新商标法和其他相关修改后的法律,在烟草、医药、军火等敏感类别注册商标的,已无须提供任何额外证明,与其他普通商标完全一样。

唐山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条规定是我国关丁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

(3)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

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

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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